3.1 适用场所


3.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中,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 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
    2 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3.1.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下列场所:
    1 经常有明火作业;
    2 不适宜用水保护;
    3 存在明显遮挡;
    4 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
    5 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
    6 火灾危险等级为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条文说明

3.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本身的功能和特性,以及已有的灭火实验和实践应用情况,本条规定了该系统的适用场所。
    本条文中所指的A类火灾类别为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中规定的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一定的高度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灭火优势,该系统简单、可靠、经济。对于净高不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设计应优先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场所,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具有一定的应用优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系统。
    本条第2款中,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典型场所举例如下:
    (1)火灾部位较明确,需要特定保护的、建筑顶棚采用膜结构或玻璃等采光材料的部位。
    (2)闭式洒水喷头无法有效感知温度和无法有效喷水灭火的部位。
    (3)曲面吊顶、喷头固定困难、喷水有遮挡的部位。
    高大空间场所有门厅、展厅、中庭、室内步行街、旅客候机(车、船)大厅、售票大厅、宴会厅、阅览室、演讲厅、观众厅、看台等部位,涉及的建筑类型有会展中心、展览馆、交易会等展览建筑,大型商场、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百货大楼、室内商业街等商业建筑,办公楼、写字楼、商务大厦等行政办公建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医院康复建筑,酒店、宾馆等建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客运站场的旅客候机(车、船)楼,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市民中心等文化建筑,歌剧院、舞剧院、音乐厅、电影院、礼堂、纪念堂、剧团的排演场等演艺排演建筑,体育比赛场馆、训练场馆等体育建筑,生产、储存火灾类别为A类物品的工业建筑等。
3.1.2 本条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不适用场所。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探测装置对明火具有很强的探测能力,在正常情况下,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场所不适合采用该系统,以免产生误报警和误喷。
    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采用的灭火介质为水,当场所中存在较多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洒水将导致误溅或沸溢的液体时,不适合采用本系统。
    3 对于存在明显遮挡的场所,系统的探测功能和射流灭火功能受到影响,系统无法发挥作用。
    4 对于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的情况,系统的火灾定位功能受到影响,系统无法及时启动灭火装置,也不适合使用。
    5 高架仓库的货架区域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完全可以保护。由于货架区域内存在遮挡,故不适合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但是,在货架区域周边的高大空间区域可以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保护。
    6 关于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按本标准第3.2.2条执行。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火灾荷载较大,燃烧迅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发挥受到限制,不适合使用。

目录导航